应急管理部:1月各种自然灾害共造成13.98万人次受灾******
中新网2月4日电 据应急管理部网站消息,近日,应急管理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气象局、粮食和储备局、林草局、红十字会总会、国铁集团等部门和单位,对2023年1月全国自然灾害情况进行了会商分析。1月份,我国自然灾害以低温冷冻和雪灾为主,风雹、地震、地质灾害、干旱和森林火灾等也有不同程度发生。各种自然灾害共造成13.98万人次受灾,因灾死亡32人,一般损坏房屋1300余间,农作物受灾面积14.5千公顷,直接经济损失2.79亿元。
1月份全国自然灾害主要特点有:
一、寒潮天气影响范围广,西藏林芝雪崩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1月份,我国共出现4次冷空气过程,较常年同期略偏多,且前3次过程均达到寒潮级别,其中,13-16日为全国型寒潮过程,降温幅度大、影响范围广。受寒潮引发降温、大风和雨雪影响,福建、江西、云南等多地遭受低温雨雪和风雹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14.4千公顷,直接经济损失2.79亿元。1月份,除华南和西南部分地区外,我国大部地区出现降雪天气。1月17日,西藏林芝市派墨公路多雄拉隧道出口处发生雪崩,部分车辆和人员被埋,因灾死亡28人。
二、地震活动总体平稳,四川泸定发生5.6级地震
1月份,我国大陆地区共发生4级以上地震10次,其中5级以上地震2次。最大震级为1月30日新疆沙雅6.1级地震,震中附近区域为人口稀疏的沙漠地区,未造成人员伤亡。1月26日,四川泸定发生5.6级地震,未造成人员伤亡。此外,1月28日,山西柳林县发生黄土崩塌灾害,造成4人因房屋倒塌埋压死亡。
三、西南地区有零星旱情,全国森林火灾形势稳定
1月份,全国大部地区土壤墒情总体适宜,西北东部、西南中部东部、华北中部北部等局部地区土壤中度以上缺墒,重庆、云南局地有零星旱情。截至1月底,黄河累计封河长度约969公里,封河和凌情平稳,未造成严重灾害损失。此外,1月份全国发生森林火灾24起,主要发生在广西、湖北、云南、湖南、河南、贵州、广东;未发生草原火灾。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